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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改房继承中购房资格与产权归属纠纷​

案情:刘某与王某 1985 年登记结婚,婚后刘某所在单位开展房改政策,1998 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一套,购房时使用了刘某 25 年的工龄优惠,房产登记在刘某名下。202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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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改房继承中购房资格与产权归属纠纷​

发布时间:2025-12-10 15:35 热度:


案情:刘某与王某 1985 年登记结婚,婚后刘某所在单位开展房改政策,1998 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一套,购房时使用了刘某 25 年的工龄优惠,房产登记在刘某名下。2023 年刘某因病去世,未留遗嘱,王某想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,办理过户手续时,刘某的弟弟刘某华提出异议,主张购房时使用了刘某的工龄优惠,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应属刘某的个人遗产,自己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,在刘某无第一顺序继承人(除王某外)的情况下,有权分割该部分价值;王某辩称,房改房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工龄优惠是政策性补贴,并非刘某的个人财产,刘某华无权主张分割,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。​
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 1122 条规定,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。房改房的产权归属应以不动产登记为准,本案中房改房由刘某与王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,虽登记在刘某名下,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。工龄优惠是我国房改政策中给予购房职工的政策性补贴,其目的是保障职工家庭的居住权益,并非赋予职工个人的独立财产权益,不能直接转化为遗产份额,但可作为确定房屋市场价值的参考因素。​
律师建议:购买房改房时,应明确购房资金来源、工龄优惠使用情况,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产权归属,避免日后产生争议。若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,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,也应保留出资凭证,如购房合同、付款发票、银行转账记录等,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。继承房改房时,首先需界定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,再区分遗产份额。继承人办理过户手续时,需提供房改购房合同、工龄证明、亲属关系证明、死亡证明等材料,若涉及工龄优惠争议,可申请专业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,明确工龄优惠对应的价值比例,再依法进行分割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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