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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继承中配偶与继子女的遗产分配纠纷​

案情:王某与前妻育有一子王小某,前妻去世后王某与刘某再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王某突发疾病去世,未留遗嘱,名下有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一套及存款 50 万元。王小某主张自己是唯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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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继承中配偶与继子女的遗产分配纠纷​

发布时间:2025-12-10 15:32 热度:


案情:王某与前妻育有一子王小某,前妻去世后王某与刘某再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王某突发疾病去世,未留遗嘱,名下有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一套及存款 50 万元。王小某主张自己是唯一法定继承人,要求全额继承遗产;刘某认为自己作为配偶,且对王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,应多分遗产。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。​
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 1127 条规定,配偶、子女、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,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,享有法定继承权;第 1130 条规定,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,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,可多分遗产。​
律师建议:再婚家庭应明确婚前、婚后财产归属,可通过签订财产协议避免纠纷;被继承人若想改变法定继承顺序,应提前订立合法遗嘱;继承人主张多分遗产时,需留存尽扶养义务的证据(如医疗记录、转账凭证等)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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