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题:被继承人的儿子先于被继承人去世,孙子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,后被继承人去世,遗产分割前,孙子也意外去世,孙子的子女(曾孙)主张转继承,同时被继承人的女儿主张法定继承,遗产应按转继承还是代位继承处理?
解答:曾孙有权主张转继承,遗产按 “代位继承基础 + 转继承延伸” 处理,曾孙继受孙子的代位继承份额,与被继承人的女儿共同分割遗产。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竞合时,优先按代位继承确定初始继承份额,再按转继承转移该份额。
案例:赵某去世时,儿子赵甲已先于其去世,留有一子赵乙(赵某孙子),赵某的法定继承人包括赵乙(代位继承)和女儿赵丙。赵某去世后未分割遗产,赵乙因意外去世,留有一子赵丁(赵某曾孙)。赵丁主张转继承赵乙的代位继承份额,赵丙认为赵乙已去世,代位继承权消灭,要求独自继承遗产。诉至法院后,法院经审理认为,赵乙的代位继承权已成立,遗产分割前去世符合转继承条件,判决赵丁转继承赵乙的 1/2 遗产份额(房产折价 90 万元、存款 30 万元),赵丙继承剩余 1/2 份额。
法律分析:《民法典》第 1128 条(代位继承)与第 1152 条(转继承)并非排斥关系,可同时适用。本案中,赵甲先于赵某去世,赵乙依法取得代位继承权;赵某去世后遗产未分割,赵乙的继承权已转化为确定的遗产份额,其去世后该份额按转继承由赵丁继承。代位继承解决 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” 的份额归属,转继承解决 “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” 的份额转移,二者竞合时需分步认定权利归属。
律师建议:一是遇到继承关系复杂的情况,需先梳理继承人死亡时间顺序,明确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适用条件;二是转继承人需提供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、亲属关系证明,证明竞合条件成立;三是多个转继承人共同继受份额时,需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约定分割该份额;四是被继承人可在遗嘱中明确遗产分配方案,避免因继承顺序争议引发纠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