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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嘱中为配偶设立居住权,继承人能否要求配偶搬离房屋?​
发布时间:2025-12-10 14:47


       
问题: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 “房产由儿子继承,但配偶可在该房屋内居住直至去世”,被继承人去世后,儿子继承房产并办理过户,能否以 “自己是所有权人” 为由,要求配偶搬离房屋?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如何实现?​
解答:儿子不能要求配偶搬离,遗嘱中设立的居住权合法有效,配偶享有在房屋内居住的权利,直至遗嘱约定的期限届满(如去世)。继承人需尊重居住权,不得干涉居住权人的合法使用。​
案例:周某立自书遗嘱,载明 “本人名下房产一套归儿子周甲继承,我的妻子刘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,直至其去世”,遗嘱由周某签名注明日期。周某去世后,周甲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,取得不动产权证,后以 “房屋归自己所有,需用于自住” 为由,要求刘某搬离。刘某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居住权并禁止周甲干涉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周某的遗嘱合法有效,为刘某设立了合法的居住权,判决刘某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至去世,周甲不得干涉其居住使用。​
法律分析:《民法典》第 371 条规定,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,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。居住权是对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占有、使用的权利,遗嘱设立居住权无需登记即可生效,但需办理居住权登记以对抗第三人。本案中,周某通过遗嘱为刘某设立居住权,符合法律规定,刘某的居住权优先于周甲的所有权,周甲作为继承人,仅享有房屋的所有权(如处分权需受居住权限制),不得侵犯刘某的居住权。​
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建议:一是被继承人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时,需明确居住权人、居住房屋的具体范围、居住期限(如 “直至去世”“为期 10 年”),避免约定不明;二是居住权人应在遗嘱生效后,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,领取居住权证书,强化权利公示效力;三是继承人继承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后,不得擅自出租、出售房屋(或需经居住权人同意),不得采取断水、断电等方式干涉居住权人使用;四是居住权人需合理使用房屋,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、用途,不得损害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;五是被继承人若想同时保障继承人的所有权与配偶的居住权,可在遗嘱中明确 “居住权届满后,房屋归继承人自由处分”,平衡各方权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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