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题: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约定 “女儿继承全部存款的前提是,每月向在世的父亲支付赡养费 2000 元”,女儿继承存款后,仅支付 1 年赡养费便停止,父亲能否要求撤销其继承权?附义务遗嘱的 “完全履行” 如何认定?
解答:父亲有权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义务,但若继承人仅部分履行且无正当理由,无权完全享有遗嘱指定的遗产;仅在继承人根本未履行或严重违约时,才能请求法院撤销其接受遗产的权利。
案例:赵某立自书遗嘱,载明 “本人名下存款 60 万元归女儿赵甲继承,赵甲需每月向我的丈夫张某(赵甲继父)支付赡养费 2000 元,直至张某去世”。赵某去世后,赵甲继承了 60 万元存款,但仅支付 12 个月赡养费(合计 2.4 万元)后,以 “张某有退休工资” 为由停止支付。张某诉至法院,要求撤销赵甲的继承权,收回存款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赵甲未完全履行遗嘱附随义务,但不属于根本违约,判决赵甲继续按约定支付赡养费,补足未支付期间的费用,驳回张某撤销继承权的诉讼请求。
法律分析:《民法典》第 1144 条规定,遗嘱继承附有义务的,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。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,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,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。“无正当理由不履行” 指继承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,或仅象征性履行、严重违反约定。本案中,赵甲已履行 1 年义务,无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能力,停止支付构成违约,但尚未达到 “根本未履行” 的程度,故法院优先判决继续履行,而非直接撤销继承权,兼顾了遗嘱意愿与继承人的财产权益。
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建议:一是遗嘱中附义务需明确具体,包括义务内容、履行标准、期限、违约责任(如 “未履行义务则返还遗产”),避免模糊表述;二是继承人继承遗产后,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,确有困难(如失业、重病)的,需提供证据向法院申请减免或延期履行;三是利害关系人(如被赡养人、债权人)主张权利时,需提供继承人未履行义务的证据(如转账记录、沟通记录),明确违约程度;四是被继承人可在遗嘱中指定义务监督人(如亲属、律师),监督继承人履行义务,及时发现违约行为;五是若继承人根本未履行义务,利害关系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违约事实之日起 3 年内起诉,要求撤销其接受遗产的权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