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题:继子女与继父母未办理收养登记,但长期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,继父母去世后未立遗嘱,继子女能否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继承遗产?赡养义务的 “主要” 如何认定?
解答:继子女有权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。未办理收养登记但形成 “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”,即可享有法定继承权;“主要赡养义务” 需满足 “长期共同生活、经济支持、生活照料” 三个核心条件。
案例:王某与张某结婚时,张某携一子赵某(时年 12 岁),二人未办理收养登记。赵某成年后与王某、张某共同生活,承担了王某的日常照料、医疗护理及生活开支,张某去世后,赵某继续赡养王某直至其去世。王某去世后未立遗嘱,留有存款 80 万元,王某的亲生女儿王甲主张赵某是继子女,无继承权,要求独自继承遗产。赵某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继承权并分割遗产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赵某与王某共同生活 20 余年,尽了主要赡养义务,形成扶养关系,判决赵某与王甲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,平均分割 80 万元存款。
法律分析:《民法典》第 1127 条规定,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。“有扶养关系” 的认定标准包括:(1)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;(2)继子女对继父母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;(3)继子女对继父母进行了主要生活照料。本案中,赵某与王某共同生活 20 余年,承担了主要赡养责任,符合 “有扶养关系” 的认定,即便未办理收养登记,也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,王甲的抗辩无法律依据。
律师建议:一是继子女主张继承权时,需提供共同生活证明(如户口本、邻居证言)、赡养支出凭证(如医疗发票、购物记录)、被继承人的书面认可材料等,证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;二是继父母若想排除继子女的继承权,需通过订立遗嘱明确约定;三是继子女同时对生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,可同时继承生父母与继父母的遗产;四是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,若对继父母尽了少量赡养义务,可主张分得适当遗产,但不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