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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遗嘱后又通过口头方式撤回,该撤回行为是否有效?​
发布时间:2025-12-10 12:30


       
问题:被继承人立自书遗嘱后,因家庭矛盾口头告知继承人 “之前的遗嘱作废”,但未订立新遗嘱,也未销毁原遗嘱,该口头撤回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?遗嘱撤回的法定方式有哪些?​
解答:单纯的口头撤回行为无效,遗嘱仍合法有效;遗嘱撤回需采用法定方式(如订立新遗嘱、书面声明撤回、销毁遗嘱原件等),且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。​
案例:赵某 2020 年立自书遗嘱,载明房产由儿子赵甲继承,女儿赵乙无继承份额。2022 年,赵某因赵甲未尽赡养义务,口头告知赵甲、赵乙及两位邻居 “之前的遗嘱作废,房产由二人平均继承”,但未订立新遗嘱,也未销毁原遗嘱。2023 年赵某去世后,赵甲持原遗嘱主张继承房产,赵乙以 “父亲口头撤回遗嘱” 为由拒绝,诉至法院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赵某的口头撤回不符合法定方式,原遗嘱仍有效,判决房产按原遗嘱由赵甲继承。​
法律分析:《民法典》第 1142 条规定,遗嘱人可以撤回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。撤回遗嘱的方式包括:(1)订立新遗嘱,明确撤回原遗嘱;(2)以书面形式向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声明撤回;(3)销毁遗嘱原件或涂销遗嘱关键内容。口头撤回因难以固定证据,且不符合遗嘱 “要式行为” 的特征,不具有法律效力。本案中,赵某仅口头告知撤回遗嘱,未采取法定方式,原遗嘱仍合法有效,赵甲有权按遗嘱继承。​
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建议:一是撤回遗嘱需采用法定方式,优先选择订立新遗嘱(注明 “撤回 2020 年 X 月 X 日自书遗嘱”),或书面声明撤回并签名注明日期;二是若销毁遗嘱原件,需由遗嘱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人实施,避免他人擅自销毁引发争议;三是口头表达撤回意愿后,应及时补做书面手续,或通过录音录像形式固定(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);四是继承人若主张遗嘱已撤回,需提供法定撤回方式的证据(如新车遗嘱、书面声明、销毁后的遗嘱残骸),否则原遗嘱仍有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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