遗嘱见证人的资格对遗嘱的效力有着关键影响,其关乎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,明确这一规则对于保障遗嘱的公信力和继承人的权益至关重要。
解答:遗嘱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,可能导致遗嘱无效。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且与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,继承人、受遗赠人,与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,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。若遗嘱见证人中存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,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遗嘱真实性的情况下,该遗嘱可能不被法院认可。
案例:老李立代书遗嘱时,找来自己的侄子和一位朋友作为见证人。侄子在遗嘱上签了字,朋友因临时有事未签字。后来老李去世,其子女对遗嘱效力产生争议,认为侄子作为见证人不符合条件,遗嘱应无效。
法律分析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,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。在本案中,老李的侄子作为其继承人的亲属,属于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,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。且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字,其中一位见证人未签字,该遗嘱在形式上也不符合法定要求。因此,该遗嘱存在效力瑕疵,若无法通过其他证据补足,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。
律师建议:立遗嘱人在选择遗嘱见证人时,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,挑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人。遗嘱见证人要认真履行见证职责,如实见证遗嘱订立过程并签字确认。继承人在面对遗嘱时,应仔细审查见证人资格和遗嘱形式,若发现问题,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,确定遗嘱的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