养子女在收养关系及与亲生父母关系变动过程中,其继承权的认定较为复杂,涉及收养法律关系与继承法律关系的交叉,明确规则有助于解决此类纠纷。
解答:收养关系解除后,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,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。但是,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,可以协商确定。若收养关系解除,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消除,原则上不能再继承养父母遗产,除非养父母在遗嘱中指定其为继承人。
案例:钱某从小被收养,成年后,因与养父母关系不睦,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。之后钱某与亲生父母恢复往来,并共同生活。不久后,钱某的养父去世,留下一笔遗产。钱某认为自己曾是养父的养子,有权继承遗产。但养父的其他亲属认为收养关系已解除,钱某无权继承。
法律分析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,收养关系解除后,养子女与养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。在本案中,钱某与养父收养关系已解除,且不存在养父遗嘱指定其继承的情况,所以钱某不能继承养父遗产。其与亲生父母恢复关系不影响对养父母遗产继承资格的判定。
律师建议:养子女在面临收养关系变动时,要清楚知晓自身继承权的变化。养父母若希望养子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仍能继承遗产,应通过遗嘱明确安排。在处理此类遗产纠纷时,各方应依据收养与继承相关法律规定,理性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