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销法定继承公证后,遗产的分配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,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:
存在其他有效遗嘱:
如果在撤销法定继承公证后,存在其他合法有效的遗嘱(无论是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、录音遗嘱等非公证遗嘱形式),那么遗产应按照该有效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。例如,遗嘱人之前立有一份自书遗嘱,后来做了法定继承公证,但之后又撤销了该公证,此时自书遗嘱仍然有效,遗产就应依据自书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及份额等进行分配。
不存在其他有效遗嘱:
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:如果全体继承人能够就遗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,并签订书面的遗产分割协议,那么可以按照该协议进行分配。比如,所有继承人共同商议决定将遗产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个继承人,或者将某些特定的遗产物品分配给特定的继承人等 。
全体继承人无法协商一致:若全体继承人无法就遗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,那么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分配。法定继承的顺序是: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,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。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当均等,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、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等,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。